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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京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

发布时间:2023-11-03 浏览量: 作者: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在严肃校规校纪的同时,鼓励受处分学生积极上进、健康成长与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因违纪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本科生、研究生。其他在籍在读学生参照适用。

第三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自处分期满之日起至毕业时止,可以向学校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

受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自受处分之日起,经过不少于6个月的考核期可申请解除处分;受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自受处分之日起,经过不少于12个月(毕业班学生不少于6个月)的考核期可申请解除处分。

第四条 解除处分的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未再受处分;

(二)真诚悔改,能主动接受教育和指导,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每3个月汇报一次);

(三)热心公益,乐于奉献,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每学期参加学校和院系组织的公益活动或劳动不少于2次;

(四)刻苦学习,学习成绩有明显提高,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位列本班级前50%。

第五条 受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申请解除处分,需具备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同时在处分生效后,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累计36小时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受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申请解除处分,需具备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同时在处分生效后,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累计48小时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获得校级三等及以上奖学金一次;

(二)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一次;

(三)通过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

(四)取得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或考取国家公务员(含参军、选调生、西部计划);

(五)参加省级以上各类比赛,获得个人三等奖及以上;

(六)好人好事、见义勇为,受到县级及以上政府机构表彰或市级及以上媒体宣传报道;

(七)有其他经学校认可的突出表现。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解除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拘留或者刑事处罚的;

(二)策划、组织、煽动闹事,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的;

(三)超过处分解除申请期限的;

(四)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五)受到违纪处分超过两次以上的;

(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情形的。

第七条 解除处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在处分期满后填写《西京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审批表》,由“两院”协同会议研究审批。

(二)审核。记过及以下违纪处分解除,由提出处分建议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大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记过及以上违纪处分解除由提出处分建议部门组织“两院”协同会议审议,签署意见后报大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

(三)决定。大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复核后,经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作出解除或者不予解除处分的决定;记过及以上违纪处分解除提请校务会议讨论,作出解除或者不予解除处分的决定。

第八条 学校书面决定由大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送交相关职能部门及学生所在书院,并在校内公布;由学生所在书院送达学生本人。

第九条 学生解除处分后,其获得的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条 学生对学校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学生提出申诉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处分材料与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大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