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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京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1-07 浏览量: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严肃校规校纪,规范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适用: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研究生。其他在籍学生参照适用。

(二)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三)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三条对违反校纪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危害程度,认错态度和悔改表现,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确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院系、书院或学校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四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校园秩序,影响校园稳定安全和正常教学、生活秩序者,可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与非法组织、私自结社、出版、散发非法刊物、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组织策划及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有立功表现的可从轻处理。

(二)制造、散布谣言,在校内外张贴带有煽动性的大字报、散发传单、利用互联网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在校内扰乱教学秩序、生活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各种理由在校内聚众闹事,故意破坏公物,罢考、罢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策划及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可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处以治安罚款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被处以治安警告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六条 盗窃、诈骗、敲诈、勒索者,可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可给予下列处分:

1.盗窃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盗窃财物价值在500~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盗窃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移交公安机关查办;

(二)有诈骗、敲诈、勒索等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 参与非法传销活动、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或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经批评教育不改,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组织、诱骗他人参与非法传销活动、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或宗教活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严重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参照《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规定》,下列刀具一律不准带入校园:匕首、三棱刀、弹簧刀及相类似的单刃、三棱尖刀。少数民族学生按民俗习惯的佩刀如带入学校,须在报到一周内交书院登记,由书院将登记册连同刀具上交学校保卫处集中保管,学生毕业时归还本人。若擅自在校内佩带或藏匿上述刀具,一经查获,除报请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刀具外,可给予当事人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规定赔偿外,并视情节轻重可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者,视其情节可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一经发现,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可给予下列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因打架斗殴致人人身伤害者,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有调戏、侮辱、猥亵他人等流氓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收看、复制、传播、制作淫秽物品者,视情节轻重可给予下列处分:

(一)收看淫书、淫画、淫秽录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行为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通过网络、手机短信等方式传播虚假信息、不良信息、泄密或对计算机系统、网络进行攻击者,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其情节,可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和处以罚款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扰乱课堂、公寓、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乱扔废弃脏物,经劝告不听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穿拖鞋或衣着不得体进入教学楼、阅览室等公共场所,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校园内言语不雅,行为失体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或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有起哄、酗酒闹事等违纪行为者,可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校园内借故起哄闹事,如燃放鞭炮、孔明灯、烟花、蓄意向窗外抛掷杂物、泼水、扔燃烧物等,扰乱校园学习、生活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行为恶劣,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酗酒或酒后肇事的,初犯给予记过处分,屡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在校园内擅自经商、摆卖,经教育不改者,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章程及助学办法的有关规定,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可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有违反学校宿舍管理规定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可予以处分。

(一)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给予记过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夜不归宿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私自调换宿舍、床位或不服从宿舍统一调整,影响学校管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宿舍内违章使用各种电器或私拉电线的,除没收电器外,初犯给予批评教育,屡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坠落及人为抛物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且物体所有人或肇事人要承担一切民事责任。

(六)有其他违反《西京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对伪造证件、私拆他人信件者,可给予下列处分:

(一)伪造证件、证明、公章者,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由公安机关查办。

第二十一条 对阻碍执行公务、违法行为知情不报者,可给予下列处分:

(一)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对教职员工恫吓、威胁、寻衅滋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对有违法或严重违纪行为知情不报,有意袒护包庇,以各种手段干扰调查处理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校学习期间应按时参加所有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擅自不出勤者,按旷课论处,并根据以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一)在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10学时,给予批评教育。

(二)在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1–20学时或不请假离校2天(含)以上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在处分期内经教育不改继续旷课达10学时,在原处分基础上加重一级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三条考生在考试过程中违纪和作弊的根据情况可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弄虚作假、篡改、伪造、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犯有其他影响学校安全稳定、管理秩序、教学秩序等行为,视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犯有本办法未列举的违规违纪行为者,参照相近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 处分程序与执行

第二十六条 报告程序

(一)学生发生严重违纪情况后,所在书院须及时向学校主管领导和大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报告。属治安、刑事案件的,同时向保卫处或公安部门报告。

(二)发现可能导致恶性或群体性事件苗头的,要及时控制、制止事态发展,并立即向学校主管领导汇报。书院、班级或个人不得瞒报或私自了结。

第二十七条处分学生必须以经过调查核实的违纪事实为根据。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协助调查。

(一)本书院、院系学生发生的违纪事件,由书院、院系组织专人进行调查;涉及两个以上书院、院系的违纪事件,由大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研究生处、教务处、教务二处和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联合组织调查。

(二)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立即对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并通知学生所在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及学生辅导员协助调查,学生所在书院应当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开展调查工作,并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工作。调查工作应当在七日内完成,情况特殊需要延长的,经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延长七日。

调查结束后,职能部门应当将调查的详细情况和处理建议一并报大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调查违纪事实应当形成《西京学院学生违纪调查》,载明下列事项:

(一)调查人、被调查人,调查的过程。

(二)学生基本信息(姓名、政治面貌、学号、书院和院系班级等),调查人向学生告知调查结论、权力的情况,学生或其他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查明的事实,证明材料及其来源。证明学生违纪事实的材料应当妥善保管,随《西京学院学生违纪调查》移送、保存。

第二十九条对学生提出处分建议的职能部门,应当提前告知学生受处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的陈述和申辩不成立的,维持处分不变,但应当及时答复理由。

第三十条学生对处分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有重大分歧需要以听证方式查明情况等,提出处分建议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学生的申请组织听证。

第三十一条听证由提出处分建议的职能部门一名负责人主持,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学校法律顾问、辅导员和学生代表参加。

第三十二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处分建议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介绍违纪事实调查情况,处分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申请人出示证据申辩理由。

(三)形成《学生违纪处分听证笔录》,载入《学生违纪事实调查》。

第三十三条提出处分建议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听证查明的情况分别做出下列处理:

(一)处分正确的,按相关规定提请审查和做出处分决定。

(二)认定事实不清的,应当补充调查。

(三)处分与违纪人行为人的过错和违纪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不相适应,或适用依据不准确的应当给予变更。

第三十四条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须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做出处分的违纪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决定单位,决定时间。

(六)其他必要内容。处分决定书统一格式行文,盖章生效。严重警告(含)以下处分使用西京学院大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印章,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使用西京学院印章。

第三十五条处分审批

(一)给予学生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由书院或其他职能部门办公会讨论、研究,提出处分建议,将违纪材料和处分建议报大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由大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决定;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由所在院系查证后,应在三日内先行文公布,后按规定程序由教务处、教务二处办公会讨论、研究,提出处分建议,将违纪材料和处分建议报大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由大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决定。

(二)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书院或院系查证,书院或院系办公会讨论、研究,提出处分建议,报大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或教务部门审查,呈主管校长审核,提交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六条 处分执行

(一)各类违纪处分按批准权限分别由大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或院系、书院执行。

(二)处分决定做出后,由书院学生事务科将处分决定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拒绝签字的,由所在书院以留置方式送达并记录在案;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处分决定无法送达时,书院可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或在一定范围内对该处分决定进行公示,处分生效。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由教务处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三)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书院或院系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终止;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书院和院系审批,可提前终止(察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犯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留校察看期限为半年。

(四)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属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或触犯刑律的,由保卫处协同书院执行;其他处分由大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教务部门协同院系执行。

(五)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当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六)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院系、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大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决定是否公布。

(七)学生处分材料,应当由所在书院及时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第四章 减免、加重处分与附加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违纪行为发生后认错态度好,能主动揭发其他违纪行为者,减轻一级处分。

(二)平时表现较好,认错态度诚恳,确属偶犯者,可减轻一级或二级处分。

(三)违纪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诚恳,且能主动揭发问题者,可免于处分。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诚恳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三)曾受违纪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四)捏造事实,制造假象,嫁祸他人者。

第三十九条 受纪律处分的给予下列附加处罚:

(一)受警告、严重警告者、记过、留校察看者,考察期内不能评为各类先进,不能享受奖助学金。

(二)担任学生干部者,撤销其职务。

第五章 处分解除

第四十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考察期为半年,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考察期为一年。

第四十一条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学生处分期限满的,学生书面申请解除处分,学校根据学生的现实表现,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学校可根据学生的现实表现,提前或延后处分期限。

第四十二条处分解除由当事人本人申请,提出拟处分意见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大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复审,记过及以上处分解除由校务会议审查决定。

第四十三条处分解除后,当事人恢复被取消的各类资格,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章 申 诉

第四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具体申诉程序按照《西京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研究生、本专科生教学管理及考试违纪、作弊部分由研究生处和教务部门负责解释,其他部分由大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中所称“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在内。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西京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