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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京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1-15 浏览量: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学校各级行政部门依照法规行使学生管理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西京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

第三条 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不服学校对其作出的下列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可以依据本办法提起申诉:

(一)取消入学资格的决定;

(二)退学、休学、留级、不予毕业的决定;

(三)违纪处分决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学生不服学校不予授予学位的决定,按照《西京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办理。

第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学生申诉,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专业人士等9~11人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各级党政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得超过二分之一。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由校务会确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任。但连任的委员不得超过原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立秘书处。

秘书处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申诉;

(二)办理申诉的具体事务;

(三)保管申诉卷宗;

(四)办理其它与申诉有关的事务。

秘书处设秘书1名,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兼任。秘书处设在校大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

第三章 申诉

第八条 学生不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应当在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条 申诉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姓名、年龄、所在书院、院系、专业、班级;

(二)申诉请求;

(三)申诉事实和理由;

(四)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及其他相关证据。

第四章 申诉受理

第十条 秘书处接到书面申诉请求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初步审查。申诉内容符合要求即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诉人。申诉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诉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相关申诉材料,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申诉要求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

秘书处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学生申诉,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告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并书面通知申诉人。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复查时间和复查方式。

第十一条 申诉人提出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处理申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学校校长决定。

第十三条 承办作出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学校处室(中心)、院系、书院,对作出的原处理决定负有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复查过程以不公开为原则。但申诉人申请,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可以公开。

第十五条 申诉复查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

(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作出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

(二)申诉答辩人应是承办作出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学校处室(中心)、院系、书院有关负责人。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申诉复查需要举行听证会进行调查的,应当通知申诉人及承办原处理决定的学校处室(中心)、院系、书院有关负责人参加听证。

当事人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第十七条 听证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委员主持。

听证按照申诉人说明申诉请求,申诉答辩人答辩,申诉人和申诉答辩人相互质证、辩论的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辩论结束后,申诉人、承办原处理决定的学校处室(中心)、院系、书院有关负责人和参加听证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应在听证笔录上签字。

第十九条 听证复查申诉案件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听证会笔录作出学生申诉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作出前,申诉人可以书面申请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申请的,申诉复查终止。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举行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经过评议和表决作出学生申诉处理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以出席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无故不出席会议,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学生申诉处理决定和建议:

(一)原处理或处分事实充分,依据适当,程序公正,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

(二)原处理或处分程序不当,退回原处理或处分部门重新作出决定;

(三)原处理或处分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变更或撤销原处理或处分。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作出第二十二条(二)、(三)的复查意见,原处理或处分部门应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学生申诉处理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对复查事项的发言内容及表决过程,应当严守秘密;学生申诉决定书未经送达申诉人之前,不得宣布表决结果。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学生申诉决定书。

学生申诉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答辩人;

(二)申诉请求;

(三)复查的事实、依据、程序;

(四)复查决定;

(五)申诉人不服申诉决定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的申诉期限;

(六)申诉委员会印章、日期。

第五章 申诉决定的送达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诉决定书,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诉人。学生申诉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

学生申诉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承办作出原处理决定的学校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学校学生申诉决定。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不服学校学生申诉决定的,可以在接到学校申诉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起书面申诉。

第二十九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三十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行。

第三十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