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管理相关工作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资助管理相关工作 > 正文

西京学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3-10-27 浏览量: 作者:

第一条为激励我校本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20〕206号)、教育部、财政部《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四个一流”和“双高计划”结果、在校本科生人数、录取批次、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确定。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国家奖学金的具体申请条件:

(一)学习态度明确,学习刻苦,成绩优异。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同年级相同专业前5%(含5%),且没有不及格课程;

(二)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位于同年级相同专业前5%(含5%);

(三)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5%,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送交教育部。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校内其它奖学金(校内荣誉可兼得)。

第八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全校的评审工作。各学(书)院评审小组负责组织本学(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提出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学校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全校联评,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九条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国家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报至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报教育部批准。

第十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各学(书)院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国家奖学金发放一年内,受到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处分者,取消本学年获奖资格,并追回所获得的奖金。

第十二条各学(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大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时起施行。原《西京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西京院〔2017〕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