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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京学院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3-10-26 浏览量: 作者:


第一条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20〕206号)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不含退役士兵学生)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以及学校在校学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学科专业设置和地域等因素确定。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七)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材料。

第六条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各学(书)院评审小组负责组织本学(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

第九条各学(书)院评审小组对递交申请的学生,结合本学(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进行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学校本专科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名单和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落实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条学校按照省教育厅的拨款,及时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的银行卡中。

第十一条各学(书)院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二条在国家助学金发放期间,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中途休学、停学或退学,发放资格随之取消。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三条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受助学生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和社会公益性活动。

第十四条凡资助对象不符合评审条件,学院将按《西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办法》相关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大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西京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院学字〔2012〕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