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奋发成才,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20〕206号)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四个一流”和“双高计划”结果、本科在校学生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录取批次、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确定。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综合素质成绩位于同年级相同专业30%以内;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成绩位于同年级相同专业30%以内,且没有不及格课程;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申请条件及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通知准备申请材料,向所在学(书)院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全校的评审工作。各学(书)院评审小组负责组织本学(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学校本科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九条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至省教育厅。
第十条 按照省教育厅公告,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各学(书)院将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一年内,受到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处分者,取消本学年获奖资格,并追回所获得的奖学金。
第十二条 各学(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大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西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西京院〔2017〕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