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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02 浏览量: 作者:

各院系、书院,各中心(部)、处室:

为不断健全学校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将国家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落实落细。根据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等七部门印发的《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陕教规范〔2019〕15号)文件精神,现将修订后的《西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京学院

2020年9月23日

西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将国家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落实落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其全面发展,根据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等七部门印发的《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陕教规范〔2019〕15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本专科、研究生在校学生中,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扶贫、残联等部门推送的数据与学籍系统的学籍数据比对,以及学校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贯彻落实各项资助政策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客观公正、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大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研究生处、院系(书院)根据工作职责,负责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具体落实告知、组织学生申请、进行认定、公示、建档等工作,确定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库,并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 学校成立以校领导为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八条 大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研究生处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九条 院系(书院)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院系(书院)领导为组长、学生辅导员、资助专员、任课教师代表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系(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十条 各院系(书院)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任课教师代表、学业导师、学生代表(由全体学生民主选举出来并且能够代表全体学生民意的学生)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年级(专业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总人数的10%(或班级总人数的3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认定依据与等级

十一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特殊群体因素。主要包括: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家庭;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孤残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评定的烈士子女,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等群体的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子女。

(二)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状况。

(三)突发状况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户籍和学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学校收费标准。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合理性。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和学生本人健康状况;被工会组织认定为特殊困难家庭的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其他情况。

十二 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一般困难两级。

特别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一般情况下,特殊群体因素列举的学生应优先认定为特别困难。

一般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学校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新生二个月内),完成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制定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大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研究生处、院系(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提前告知。学校将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在每学年认定工作开展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申请表》,同时发放相关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材料。

2.学生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所在院系(书院)提出认定申请。学生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3.学校认定。学校各级认定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结合学生提交的证明材料或“陕西省教育精准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下发的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扶贫、残联等部门提供的贫困家庭相关信息数据,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因素综合认定,并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认定等级。学校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过程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比困和“轮流坐庄”。

4.结果公示。学校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年级(专业或班级)公示3个工作日,院系(书院)、学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院系(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大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研究生处提请复议。大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研究生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复议属实的应做出调整。

5.建档备案。大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研究生处负责汇总各院系(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审定,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并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认定结果作为确定资助对象的依据。

第十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学校对所有申请学生再次进行认定。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不提出,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三)因休学或保留学籍未在学校参加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

(四)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相关责任

第十 院系(书院)要严格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流程,确保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

第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限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

第十 学生应主动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各院系(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申请认定的学生,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并核实学生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获得资助的要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相应认定等级。

第二十条 各院系(书院)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认定标准,坚持客观真实、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认定工作无死角,认定信息不遗漏;各级工作组要严格规范认定工作,杜绝轮流坐庄、平均资助。

第二十一条 各院系(书院)应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积极受助,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誉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则

二十 本办法由大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二十 各院系(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西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院学字〔2012〕14号)同时废止,此前学校文件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