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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年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24 浏览量: 作者:

各学院、行健书院:

根据《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对高等学校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进行评审汇总的通知》(陕教办〔2023〕24号)精神,按照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及本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开展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助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2016年及以后年度脱贫)、脱贫不稳定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受灾情影响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等特殊困难群体要重点予以保障,结合实际给予较高档次资助;对防止返贫动态监测中“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度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家庭的学生予以关注,根据学生资助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及时纳入资助保障范围,按规定享受国家助学金。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二、评审依据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

1.评奖条件:严格执行《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陕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印发的《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陕教规范〔2019〕15号)、《西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西京校〔2020〕21号)、《西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西京院〔2017〕23号)的相关规定。

2.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成绩排名均位于所在年级相同专业前30%(含30%),且学习成绩没有不及格科目,同年级相同专业学生学习科目不一致的,按照学生的必修课学习成绩平均分排名。

(二)国家助学金

评审条件严格执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陕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印发的《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陕教规范〔2019〕15号)、《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分类优化调整完善学生资助政策 推动教育脱贫攻坚精准资助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陕教工〔2021〕156号)、《西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西京校〔2020〕21号)和《西京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院学字〔2012〕1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奖励标准及名额分配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5000元。

国家助学金标准分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每生每学年3800元,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每生每学年2800元。

四、评审程序

(一)评审程序为:本人申请,班级推荐,年级(或专业)评审推荐、学(书)院联评推荐、学校联评审定产生建议名单,须经年级(或专业)、学(书)院、学校三级公示。

(二)各学(书)院要在审核国家励志奖学金拟获学生学习成绩和综合排名时,严格把关,对于有补考、缺考等现象者一律取消评选资格。

(三)在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拟获名单上报省教育厅。

五、评审及送审要求、评审时间

(一)评审要求

1.高度重视,严格把关。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政策性强,学生、家长敏感,社会广泛关注、上级及学生自媒体监控严密,事关学校稳定和谐,加之时间紧、要求严、工作细、任务重。各学(书)院务必高度重视,在组织评审中,切实严肃认真对待。辅导员要肩负评审第一把关人责任,吃透政策、全面深入掌握所带班级学生学习和家庭经济状况,实事求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禁徇私舞弊,违规操作,若查实违规舞弊,学校将对相关责任人严惩不贷。

2.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从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中产生。各学(书)院要在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基础上,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的核准工作,务求评审工作客观、公正、公平、公开,把资助经费发放到真正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

3.学校本科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学(书)院报送的推荐名单进行联评,确定拟获名单。

4.学校及各学(书)院要设立学生咨询、投诉电话。各学(书)院应将评审后的推荐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教育引导学生如实反映问题,如造谣诽谤,情节严重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学生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同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全校联评后的拟获名单汇总后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5.各学(书)院要指导申请学生和班级评议小组按规定要求认真填写各种表格,作为评审原始材料,原始材料经省教育厅学生资助事务中心审核通过后返还学校归档保存五年。

6.鉴于我校学(书)院评审单位名称与上级相关表格签章要求不符,各学(书)院在填报相关资料和表格时,务必与学生所在学院协调,做好与上级要求相符的相关资料的签章(加盖学院公章)。

7.各学(书)院要建立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并于10月30日前将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家庭经济信息录入-模版》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模板中困难等级录入要求为:2020年秋季学期认定的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四年级及以上年级)和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特困录为“特别困难”,一般贫困录为“一般困难”。后期如因特殊原因需调整认定结果,各学(书)院应将调整说明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省教育厅。如经比对发现系统录入的在校生信息与实际不一致、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与电子版报表不一致且无调整说明,将全校通报批评。

8.各学(书)院于12月31日前将学生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送审材料

1.学(书)院评审报告,包括评审小组、名额分配、评审程序、公示情况、举报处理等内容。

2.参评学生申请书。

3.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两份(需打印)。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陕教办〔2023〕14号附件2)。

5.学生上一学年成绩单,需加盖学院和教务处公章(从教务系统导出的成绩单可不盖教务处公章)。

6.学生所在年级相同专业上一学年全部学生学习成绩排名表。

7.学生所在年级相同专业上一学年全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排名表。

8.《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认定班级民主评议记录表》。

9.《2022-2023学年陕西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纸质版与电子版,电子版用Excel制作)。

10.学(书)院评审的会议记录(或记录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11.学(书)院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情况的照片(电子版)。

(三)国家助学金报送材料

1.学(书)院评审报告(纸质版),内容包括评审小组、评审程序、举报处理、国家助学金总金额、受助学生总人数、特困学生和一般贫困学生人数等内容。

2.《2023-2024学年陕西省高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情况统计表(全学年)》《2023-2024学年陕西省高校国家助学金获得学生名单汇总表》(纸质版与电子版,电子版用Excel制作)。

3.学(书)院公示情况的照片(电子版)。

各学(书)院在组织评审国家助学金时,应有以下评审原始材料: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学生申请表、学生申请书、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陕教办〔2023〕14号附件2)、班级民主评议记录表(陕教贷办〔2011〕12号附件7)、班级民主评议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的照片(纸质版、电子版)、举报处理材料等。以上原始材料,由各学(书)院妥善保管五年,以备上级部门查验。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上报材料

《2023-2024学年陕西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人数统计表》(纸质版与电子版,电子版用Excel制作)《2023-2024学年陕西省高校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电子档案》(电子版,用Excel制作)。

(五)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学费、住宿费减免上报材料

《2023-2024学年陕西省高校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学费、住宿费减免情况统计表(全学年)》(纸质版与电子版,电子版用Excel制作)。

(六)评审时间安排

学生申请:10月24日前。

年级(或专业)评审公示:10月24日-10月26日。

学(书)院评审公示:10月27日-11月2日。

学校联评公示:11月3日-11月9日。

省教育厅审核:11月13日


大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

2023年10月23日